徐家良
合法社会组织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在社会中有序开展互益或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它们具有非营利性、非行政性和自治性等属性,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为组织形式,有较明确的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使命,依法依规推进国家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非法社会组织则是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但活跃在社会上的一类“机构”,表面上似乎与合法社会组织相一致,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互益性”或“公益性”,实则多是以此为噱头,利用具有迷惑性的身份去欺骗公众,谋取私利。非法社会组织大多漠视国家法律规范和基本道德约束,仅听从其内部核心成员指令,以实现核心成员的个人利益为导向开展非法活动,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2021年3月,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18个部门联合召开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为期3个半月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同步,民政部、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多措并举,最大限度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生存和活动空间,净化合法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从而更好地推动合法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此次专项行动规模之大、国家重视程度之高为近年所罕有。之所以如此迫切地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根本原因在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存在已严重污染合法社会组织的生存环境,如任由其发展,将威胁我国来之不易的社会建设成果。
非法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主要是损害声誉、资源侵占和牵连责任三方面。
非法社会组织以假乱真,造成合法社会组织声誉受损
相当一部分非法社会组织使用与合法社会组织高度相似的名称,故意混淆与合法社会组织之间的界限,对合法社会组织声誉造成直接侵害。以2021年民政部公布的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为例,其中“中国志愿者协会”与合法的中华志愿者协会及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高度相似,破坏了我国志愿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的公众好感度和美誉度,其影响可能波及志愿服务事业整体公信力。又如同被列入该名单的“中国党史研究会”,与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主管的中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及中国中共党史学会极易产生混淆,一般社会公众不借助正规查询渠道根本无法识别,甚至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后还有公众以为是老牌党史学会遭到了处罚。2021年民政部第二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同样有此情况,如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与名单中的“中国产业发展促进协会”仅有一字之差,各自也有官网和协会信息介绍,仿佛二者具有一定联系,但实际上前者是成立于2006年1月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后者则没有相关注册登记信息。上述事例中的合法与非法社会组织犹如“李逵”和“李鬼”一般,同时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非法社会组织利用合法社会组织骗取利益和“声望”,侵蚀合法社会组织的社会声誉,影响合法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效能发挥。
更为严重的是,非法社会组织还可能破坏党政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党政国家机关的权威。非法社会组织为塑造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形象,骗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信任,有时会故意选择冠以“中国”“中华”“国家”“中央”“国民”等字样的名称,比如近期公布的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的国家健康医养委员会、中央工美联合会和国民健康服务业发展研究院等,皆装扮为貌似有国家背书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其中有一家名为“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的机构,名称与作为国家机关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相似,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误导性。这类非法社会组织的存在,对党政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权威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合法社会组织的声誉,不利于合法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非法社会组织巧取豪夺,侵占合法社会组织运转资源
国家和社会中的各类型资源本来就非常稀缺,许多合法社会组织需要借助多种渠道筹集社会资源,从而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合法社会组织并不会以募集资源为目标,募集资源只是达成互益或公益目的的必要手段,其终极目标仍然是回应国家发展需求和社会民众诉求。相比之下,非法社会组织则是“挂羊头卖狗肉”,虽然表面上同样基于公益或互益目的成立,但实际上这些组织经由不同渠道获得资源之后通常都是为己所用,对国家和社会无法产生任何贡献。更关键的是,由于他们分割了相当一部分有限社会资源,导致合法社会组织所处资源环境日益局促,影响了合法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
非法社会组织抢占资源的方式通常伴随着不少骗局,这些欺骗手段对于合法社会组织获取资源产生直接影响。如近年来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以“低会费、高回报”为诱饵,许诺会员在交纳“入会费”参与“精准扶贫”等所谓公益项目之后,可作为国家建设的“有功人士”获得高额补贴。这类骗局直接导致部分合法社会组织在收取会费时因不能提供“同等回报”而遭遇相当大的困难。此外,部分非法社会组织将自己伪装成全国性机构,在多地开展类型多样的活动,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在选择支持对象时往往优先考虑这类“国字头”组织,而忽视地方性合法社会组织,导致后者的活动空间和资金来源渠道被挤压。
误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导致合法社会组织承担不利后果
合法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出于扩大活动规模、补充人力资源或提升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需要,有时会选择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运作,实现协同联动的双赢效果,从而更好地达成活动目的。但在选择具体合作对象的过程中,合法社会组织面对类型林立、领域复杂的各类组织难以做出抉择,多数情况下会偏向于挑选一些名称或组织架构上看似有一定专业性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正是利用这一点,精心包装“名称”,尽可能突显“专业性”“权威性”以及“社会影响力”,有的还刻意模仿国家机关体系,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名称开展活动,给合法社会组织投放“烟雾弹”。一些警惕意识不强、辨识能力有限的合法社会组织很容易“中招”或“上当”,选择错误的合作对象,导致日后受到非法社会组织的负面影响波及,承担非法社会组织违法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甚至在无意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总之,非法社会组织对合法社会组织声誉、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损害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央果断采取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行动是对合法社会组织发展的必要保障,也是推进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应时之策,更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性战略之举,将助推合法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徐家良,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