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在徐汇校区老图书馆108会议室举办《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党委书记曹友谊主持会议开幕式,文科建设处处长叶必丰教授致欢迎词。来自全国高校、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四十多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建设处处长叶必丰(中)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党委书记曹友谊(右)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左)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教授主持上午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讨论会。参会代表对此征求意见稿逐条阅读,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芳建议将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改为“保障社会服务机构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将第三条依法活动修改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相较原来的“保障社会服务机构”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言,更为准确全面;第十九条登记审查,建议明确审查时限。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芳
上海市社团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副处长马继东认为第十一条设立条件中注册资金3万元的限额对于上海的社会服务机构来说偏低,建议按地区和行政级别加以区分;建议第六十一条名称解释“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定义中增加“法定代表人”。
上海市社团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副处长马继东
上海公益组织项目合作促进会秘书长林怡琼建议,第十五条《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之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
上海公益组织项目合作促进会秘书长林怡琼
上海伙伴聚家养老服务社理事长杨磊提议增加开办经营的条款,对开办和经营权力进行规定;建议对骗取登记行为直接责任人的处罚金额的确定应参照社会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金额。
上海伙伴聚家养老服务社理事长杨磊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官员杨惠乔提出申请人、捐赠人、举办者的说法前后不一致,比较混乱,建议加以统一。
杨惠乔(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官员)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吴磊、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玫、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继刚、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副局长陈代英、上海杨浦区华智进修学校董事长陈五友、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副秘书长杨伟英、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合作发展部副部长、上海联盟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主任吴洁民、美国领事馆政治领事孙昭朗、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政治官员管晏、美国领事馆政治助理亦钦参与了讨论。
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副局长陈代英
上海联盟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主任吴洁民
下午,《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按计划进行。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教授主持。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芳建议建议明确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在相应职责范围内进行业务监管和业务指导;建设将十九条基金会“注销登记”修改为基金会“解散”;第二十条明确登记机关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清算。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继刚提出应该增加对基金会发起资金进行免税的条款;关于第九条基金会登记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的条款,李老师认为认知度和影响力难以量化,建议删除该条。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继刚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褚蓥认为基金会的注册资金除了货币资金外,还包括股权和不动产捐赠,建议删除第八条对注册资金的限制。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褚蓥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徐家良教授提议依法成立基金会行业组织,提高行业规范与行业自律的功能,加强行业组织在基金会管理与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上海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张晓颖、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玫、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后苑莉莉、湖南衡阳师范学院博士谢启秦、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公益项目部主管沈婧婧、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副秘书长杨伟英、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合作发展部副部长、上海联盟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主任吴洁民、美国领事馆政治助理亦钦、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政治官员管晏等人参与了讨论。
上海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张晓颖
会后,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整理形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意见稿,提交民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2016年5月入选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项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专家意见稿的递交,是慈善法实施配套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