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6日下午13时30分至18时,《慈善法》修订系列研讨项目之“慈善信托”专题研讨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顺利举行。在本次“慈善信托”专题研讨会上,各界人士齐聚一堂,在历时四个小时的活动上,10多位行业专家与实务人士聚焦如何通过修法来构建更合理的慈善信托体系、慈善信托的备案与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讨论并分享了相关的意见与建议。
01 会议开场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主持会议。他首先介绍了系列沙龙的基本情况,感谢嘉宾的到来和对这项活动的支持。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段文龙致开幕辞,他指出在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背景下,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与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如何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制度,既是修订完善《慈善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亟待研究并得以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期待各位深耕慈善事业多年的专家与慈善信托领域的学者能够围绕《慈善法》所涉及的慈善信托问题,产生高质量的研讨成果,为《慈善法》的修订做出独特的贡献。
02 关于慈善信托的备案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讨论
本次研讨会的第一环节重点讨论如何通过修法来构建更合理的慈善信托运行体系,由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研究员、院长助理蓝煜昕主持。
上海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处处长张晓颖提出上海市慈善信托的特点是财产的规模化、委托群体的多样化、资助领域的扩大化、受益群体的多样化、区域的广泛话和监察队伍的专业化。面临的问题包括税收优惠的缺失、监察人设置不够明确、慈善财产的类型不够多样化;张晓颖提出希望慈善信托的备案期限能够明确为7个工作日,形成联合监管机制,应当设置监察人,鼓励双受托人模式,实现慈善财产的多样化。
中航信托有限公司家族信托事业部副总经理、慈善信托及家办业务负责人上官利青认为,发展慈善信托符合当下促进第三次分配的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抓手。目前慈善信托发展的政策障碍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的缺失、非交易过户制度的缺失和有待优化的备案制度。建议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慈善信托分类管理,在非交易过户环节参照目前的股票、股权捐赠的非交易过户制度,在备案方面简化材料并根据慈善信托不同的类别制订不同的要求。另外,慈善信托备案与否与税收优惠的关系也是需要进一步界定与探究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就到底怎样从税收问题角度完善慈善信托体系进行了阐述。金主任提出慈善信托制度有两个障碍,一个障碍是信托税制作为基础补充制度的缺失,另一个障碍是与其他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性质相比,慈善信托没有能够获得与其平等的税收政策,违反税收公平原则。金主任从如何把慈善税制与慈善信托结合的角度提出,设立慈善信托存在三个问题:备案制还是行政许可制?监察人设置是强制性还是任意性?慈善信托的公益性如何认定?同时提出慈善信托优惠政策落地对于慈善信托的蓬勃发展尤为重要。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绿色技术银行总部首席法律顾问、研究院院长倪受彬从慈善信托财产属性、双受托人、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分享了他的观点。倪受彬认为,慈善信托是公益资本,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问题需要明确,目前慈善组织作为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具有较大的风险,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保值增值投资需要特别规定,根据慈善目的进行投资。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苑莉莉就慈善信托许可制和备案制的选择进行了探讨,并就《慈善法》具体法条的修改提出了意见。苑莉莉从慈善信托的命名、信托监察人与受托人的信息公开、慈善信托的损失追偿办法、异地监管的信息联动、慈善信托的退出手段等方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主持人与五位发言嘉宾进行了圆桌对谈,主要围绕慈善信托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的议题展开了讨论,总结了《慈善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慈善信托与慈善税收制度的衔接需要加强;二是慈善信托的政策配套较为薄弱;三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种类较为有限;四是慈善信托的监管有待加强。最后蓝煜昕提出应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作用,通过慈善信托体系来充分激发民众参与慈善事业。
03 关于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与登记管理期限相关讨论
研讨会的第二讨论环节由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主持,嘉宾们围绕慈善信托受托人困境、登记期限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中慈联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概提出了五个想法;第一,要在整部《慈善法》中把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平等对待。第二,《慈善法》修改要增加慈善信托委托人的条件规定,让公众知道个人是可以去设慈善信托的。第三,可以考虑放开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范围,不受限于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第四,建议《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条件。第五,目前慈善组织变更登记设定日为7日,可否适当延长或者调整为7个工作日。
杭州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胡景行介绍了杭州慈善信托的发展情况,指出了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慈善组织能否单独设立慈善信托账户。第二个问题是慈善信托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日期为7天能否更改为7个工作日。胡景行认为慈善信托要形成比较好的慈善信托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决策机制、止损机制以及相应的赔付机制。
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总经理和晋予从两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方面,《慈善法》通篇要考虑慈善信托和慈善组织的相对关系,另一方面,建议《慈善法》优先解决委托人的税收优惠问题。关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和晋予认为,税收征收具体依据需要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和具有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标准需要进一步统一,税收优惠主体资格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涉及非货币财产的时候,建议按照非交易过户的原则给予所得税的减免。
中信信托上海财富中心总经理赵志敏就慈善信托双受托人模式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双受托人模式本质上成本非常高。赵志敏就慈善信托的资产保值增值、监察人资质问题、慈善信托的存续期限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重庆信托财富管理上海分部总经理钟杰围绕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信托结构问题提了三点意见:第一,监察人的责权利需要更加明确;第二,慈善信托的发展要求信托公司与基金会有更密切的联动;第三,信托公司的保值增值活动需要更加谨慎。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原主任高传捷认为,《慈善法》是慈善事业的基本法,修订是要本着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进行修改。《慈善法》的修订要明确其究竟是监督法还是促进法的定位,确定修法事项,完善具体规则,形成修法的具体建议,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完善信托关系,规范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监管机关的基本理念与规则;第二,解决配套制度,比如税收、财产登记制度,使得信托财产高效增能。另外,《慈善法》还需要增加主管部门加强宣传的要求,明确主管机关向慈善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慈善服务的职能。
在圆桌讨论环节中,浙江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严黎霞提出异地信托备案的处理问题。胡景行从杭州市的经验角度分享了自己的观点。陆璇理事长对第二环节嘉宾观点进行了简要总结。
04 活动总结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在本次活动总结部分感谢所有参会的来宾,包括线上和线下。他把整个下午的讨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理念价值层面,明确慈善信托在慈善事业和《慈善法》中有机组成部分的地位,清晰慈善信托与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慈善捐赠和慈善财产的关系;二是技术操作层面,包括备案工作日、监察人、慈善信托时限、税收优惠、慈善信托公益认定、慈善信托退出机制等。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慈善信托体系的构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它在整个慈善事业里面的定位。
《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介绍
为了支持全国人大对慈善法修订工作,动员京沪两地及所辐射区域内慈善组织的广泛参与,由京沪两地的王名、徐家良、陆璇三位专家及所在机构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起,在京沪两地举办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定期聚焦若干主题,邀请相关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慈善组织从业者开展深入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为进一步推动慈善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本次慈善法修改活动,得到了仁德基金会、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紫江基金会、微笑明天基金会五家机构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