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慈善法》修订系列沙龙第七场之“慈善财产”线上线下专题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2021-08-15浏览量:801

  2021年8月11日下午,《慈善法》修订系列沙龙第七场之“慈善财产”专题研讨会在上海市闵行区紫竹高新区数码港五号楼一楼幸福5号会议室顺利举行。60多位各界人士线上线下齐聚一堂,历时四个小时,其中10多位行业专家与实务界人士围绕《慈善法》所涉及到的慈善财产体系、慈善财产的费用与支出管理政策、慈善财产的项目运作与投资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主持会议。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范嘉妍致开幕辞。

 

上海线下会议部分发言嘉宾合影

 

#1关于慈善财产的费用与支出管理的相关讨论

   第一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教授主持,重点讨论如何通过修法来构建更合理的慈善财产费用与支出管理体系。

  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副院长黄浩明认为,《慈善法》修订需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慈善财产的定义和范围以及慈善组织财产的定义和法律责任;二是管理费的比例;三是慈善活动支出的分类管理。

  上海市民政局原局长马伊里建议在《慈善法》修订中对慈善财产进行界定,提出使用原则,增加鼓励管理费专项专责的内容,出台导向性意见鼓励捐赠部分的财产具有免税优惠。针对慈善财产部分的修订要遵循公信力原则,无论是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都要有支出底线,对于非公募的社会组织来说,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做硬性比例规定。《慈善法》的修订要着眼于如何让民间资本能够更畅通地汇集于多样化、个性化和边缘化的民生领域,促进民间力量之间的有机连接。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健认为慈善费用规定过分强调费用而忽视成本,社会普遍欠缺管理费用方面的财务知识。管理费用可以增设下限,以保障慈善组织的正常活动,明确非公募慈善组织的支出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促进慈善组织发挥其作用。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杨钦焕提出,关于慈善费用和支出的立法需要增加立法解释并扩大宣传,使民众更容易理解其意涵。在规定年度管理费用支出不超过10%的基础上,明确单笔捐赠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受限制,更好地保障捐赠人的自主决策权。关于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管理费用和公益支出的区别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已经提出了完备的解决方案,可把其中对管理费用和公益支出比例分级、分类的规定用法律手段予以固定。对于捐赠人要求退回捐赠财产的问题,建议《慈善法》明确慈善财产的公益属性及其退款的权益与义务,出台更规范的流程工具以指引操作。

  深圳市宝安慈善会办公室主任刘曦光认为,《慈善法》有必要对管理费用和支出费用进行规定,189号文件中一些好的规定可以融入《慈善法》中。应该区分慈善组织自身的财产和募集的财产,可以增加一些鼓励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的条款,否则公募基金会难以主动进行风险性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2关于慈善财产的项目运作与投资的相关讨论

   第二环节由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主持,围绕慈善财产的项目运作与投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中国慈善资产管理论坛秘书长刘文华提出,《慈善法》第54条的规定过于混杂,不利于鼓励慈善财产投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是慈善组织的义务,但是按照《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投资却从义务变成了权利,《慈善法》模糊了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所应承担的保值增值责任。《慈善法》提出的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也存在重复与缺失。流动性是投资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之一,所以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安全、流动和有效。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陶传进提出慈善财产未来改进需要考虑三个方向:第一个方向是增强慈善组织的专业性运作;第二个方向是增强慈善组织的治理;第三个方向是保障慈善组织的权利。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芳认为受益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受益人存在于三方以上的法律关系当中,《慈善法》中也存在着这种狭义受益人的概念,但是要根据实践当中存在的情况,把受益人区分为中间受益人和最终受益人。五点修订建议:第一,要明确慈善活动的公益性标准,将公益性界定为慈善活动的最终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公众或者公众中的一部分;第二,在立法上承认中间受益人的存在,即允许捐赠人指定特定的中间受益人并区分中间受益人和最终受益人;第三,删除《慈善法》第35条,《慈善法》仅调整通过慈善组织的捐赠,同时在慈善信托中承认宣言信托;第四,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最终受益人以独立的请求权和诉权;第五,在立法上允许慈善组织救助特定人。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滕世华提出五方面意见:第一,《慈善法》的名字建议改为《公益法》;第二,《慈善法》修订过程中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概念;第三,《慈善法》对慈善财产范围的规定过窄,可以考虑增加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政府资助;第四,在《慈善法》里面区分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第五,《慈善法》中应增加专业筹款部分。

  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创始人、董事长庄爱玲提出七方面建议:第一,明确受益人的概念,对特定受益人进行更详细的阐述;第二,《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应增加一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活动或服务,包括培训、咨询、评估、交流、研究等,以推进慈善事业的生态建设;第三,在公益项目管理部分鼓励评估,促进公益行业、公益项目、公益活动的有效性及可持续发展;第四,在慈善服务部分增加为慈善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与公益相关的组织;第五,明确慈善志愿服务中对非营利性服务的说明;第六,管理费用可以划分为实施慈善活动或服务的费用、为了能够顺利有效高效地能够实施服务所需要一些相应的管理费用以及筹资费用三类,进行分类管理;第七,就保值增值而言,既可以专门成立非营利性银行,也可以鼓励慈善组织与银行合作,签订契约合同进行保值增值。

 

#3 活动总结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本次讨论集中研究了慈善财产问题,与会嘉宾提出的慈善财产要重视流动性管理、保值增值以及慈善财产要对受益人进一步厘清的意见很有价值。关于慈善财产有两个核心问题:第一,慈善财产的界定与保护;第二,慈善财产的委托权、受托权和受益权的界定。慈善费用和慈善活动的支出成本管理都与以上两个问题密不可分。慈善服务涉及到慈善服务成本和慈善财产的托管费用,也与慈善财产的界定和理解有关,未来在立法层面需要更深入的探讨。

《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介绍

   为了支持全国人大对慈善法的修订工作,动员京沪两地及所辐射区域内慈善组织广泛参与,王名、徐家良、陆璇三位专家及所在机构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京沪两地发起并举办《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定期聚焦若干主题,邀请相关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慈善组织从业者开展深入研讨,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出《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为进一步推动慈善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本次慈善法修改活动,得到了仁德基金会、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紫江基金会、微笑明天基金会五家机构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