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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权益如何保障?《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第六场回顾

2021-08-02浏览量:1470

2021年7月21日晚上18时30分至21时30分,《慈善法》修订系列研讨沙龙第六场——“慈善组织权益保障与慈善事业促进措施”专题研讨会在线上如期举行。在本次专题研讨会上,各界人士齐聚一堂,在历时四个小时的活动上,十多位行业专家与实务人士聚焦保障慈善组织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问题,讨论分享了相关意见建议。

 

会议开场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主持会议。他首先介绍了系列沙龙的基本情况,并感谢各位嘉宾的出席。

 

上半场:慈善组织权益保障

   本研讨会的第一环节重点讨论《慈善法》是否需要增设“慈善组织权利”的一章,以保障慈善组织的权益,由徐家良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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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佑平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刘佑平首先感谢了当前全国人大对《慈善法》的重视,并提出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与执法,融合中国自身的慈善文化,多研究切实可行的问题,少谈“主义”。刘佑平认为《慈善法》没有必要专门增设慈善组织权益保障一章,因为保障慈善组织权益的精神是《慈善法》的根本宗旨,应该贯彻在整部《慈善法》中,并落实对慈善组织法律权益的保障和从业人员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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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臣

黑龙江省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执行主任王海臣认为,目前慈善组织的注册门槛、公募资格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过于严格,直接登记政策的从严执行现状无法让慈善组织享受相关政策红利,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慈善组织,尤其是草根组织的发展。因公益资源在各区域分配不平均,立法应考虑照顾欠发达地区的公益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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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燕

浙江心基金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唐海燕认为,中国公益行业目前还处于比较小众的阶段,《慈善法》需要增设慈善组织权利一章。因为慈善组织具有特殊性,慈善组织的基本权利,例如贷款、税收、诉讼权利、土地权益等都是模糊的,有关部门的责任也不明确。因慈善组织具有公益性,知识产权诉讼会引起公众的道德批判,所以应对慈善组织知识产权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慈善法》中的一些配套规定,例如从业人员的薪资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平均的两倍,不符合时代的变化,限制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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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强

四川尚明公益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健强从建立社会组织独立性自主性与强化社会组织权利意识的角度出发,认为《慈善法》需要增设慈善组织权利一章。李健强指出目前对慈善组织商标保护与诉讼权益保护的缺乏,并提出《慈善法》应设立“慈善月”,并纳入志愿服务有关内容,以此调动社会大众参与公益的热情。在《慈善法》修订的过程中,考虑纳入宗教慈善行为的有关内容,从而为公益慈善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追求。

   主持人与四位发言嘉宾进行了圆桌讨论,讨论主要围绕《慈善法》中关于慈善组织权益的条款。刘佑平先是回答了徐家良提出的《慈善法》是否需要细化各部门职责的问题。刘佑平认为一些职责不宜在法律中细化,而应当由人大代表来监督落实。最后主持人总结了修订《慈善法》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一是立法和执行的平衡;二是如何落实各个部门对慈善组织权利的保护;三是慈善组织发展过程所遇到的具体限制和存在的瓶颈。

 

下半场:慈善事业促进措施

   研讨会的第二环节探讨了慈善事业促进措施,由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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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服务处处长赵宇认为目前慈善发展的理论体系和思考模式主要还是来自于西方,应该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深化思考和创新实践,重点是解决慈善事业发展的三大不足:一是统筹不足,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政策之间缺乏整合设计,慈善组织基本处在在“单打独斗”的分散状态。二是吸引不足,要从捐赠人的角度加强制度设计,要有比西方更有吸引力的政策,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和资源投入。三是引导不够,要给社会力量方向和重点,对照更高水平的美好生活需求,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到科教文卫体和养老照护等重点领域。赵宇也提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党建引领下的慈善力量的组织动员体系。同时,民政部门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更好整合民政系统内部的慈善资源,另一方面加快建立以民政为主的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和综合监管体系。最后,赵宇还提出了民政部门参与优化慈善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更好规制慈善组织行政经费支出等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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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玲

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国玲认为目前政策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不足,建议民政部门建立统筹监管机制,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定位与责任,完善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推动互联网募捐的进一步规范和开放,通过应急支持平台的建设来有效地对接政府需求,并为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事件提供帮助,营造培养吸引慈善人才的环境与福利机制,并且构建出共享共治的慈善服务与实体空间。应当建立慈善的激励机制,从而树立慈善事业的典型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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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桃芝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李桃芝就《慈善法》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保护和捐赠人在处理税务的政策落地,从而维持捐赠人的捐赠热情。第二,提升对慈善组织名誉和权益的保护。当小额捐赠人使用慈善组织提供的捐赠证书来为一些非法活动“背书”时,慈善组织是比较被动、不受保护的。第三,提高慈善组织的宣传能力。鼓励慈善组织与新闻媒体合作,从而宣传捐赠和正能量,增加慈善组织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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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峰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培峰认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最重要的还是给予慈善组织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与正面的引导,改变现在对社会组织严管严控的现状。围绕如何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刘培峰指出:第一,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来保障立法执法的一致性。第二,发挥促进制度和社会权责机制的作用,完善从组织自治到行业自治到社会监督一个完整的体系。第三,全面认识慈善组织在社会中的作用。

   主持人与四位发言嘉宾及线上与会者进行了圆桌对谈。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分享了他参与工作时,意定监护委托人对慈善活动的看法。赵宇回应了刘培峰的观点,他认为对慈善组织不能放任,阶段性的严管还是有必要的。《慈善法》不仅仅是一个慈善组织管理法,更应该是一个慈善事业促进法,法律的修改应该改得更加简单、基础,更多地是要健全完善相关的政策配套体系。刘培峰强调应当充分调动、有效发挥社会机制。

 

#  会议总结  #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助理、副研究员蓝煜昕在本次活动总结部分感谢所有参会的来宾。他把整个讨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权益保障层面,分为固有但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的消极权益和需要主动争取的积极权益;二是促进措施层面,他指出需要建立各部门协同的慈善促进制度,塑造更宽松、平等、自主的社会选择机制。

 

本次慈善法修改活动,得到了仁德基金会、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紫江基金会、微笑明天基金会五家机构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