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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良教授分析《慈善法》有关配套政策法规的特点及趋势

2016-11-07浏览量:582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发布,于9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陆续出台。上海交通大学博导、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教授认为可概括为四方面的特点趋势:

其一,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成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出台,还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民法总则》(草案),修订《志愿服务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布了一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8月31日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同时,民政部与有关部门先后公布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慈善法》配套措施越来越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二,慈善组织自主性增强。原来社会组织的登记,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现在只需要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即可,大大增强了慈善组织的自主性。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让社会组织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其三,慈善组织募捐平台的开放性拓展。《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并通过形式资格审查、面试评审的方式选出13个机构,指定为首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

其四,慈善行业组织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慈善法》的第92、96条规定,民政部门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2条提到,社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徐教授认为,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购买行业组织服务,构成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有机体系。

最后,徐教授认为,除了尽快出台《慈善法》的配套政策外,还需确保慈善组织范围的开放性,完善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与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慈善人才的培养。而且,在推进慈善事业的同时,非营利事业的地位同样重要,需要慈善事业与非营利事业共同加快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步伐